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经市、县(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确定的文物保护点,视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并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