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文物保护点公布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三年内组织完成其保护价值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撤销。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