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