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