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