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一般限养区内经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二)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三)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四)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