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方可销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