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房屋拆改许可证》;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