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申请领取《房屋拆改许可证》,应当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或者整栋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拆改设计方案;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应当提供拆改部位不影响或者经加固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其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