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采取加固措施,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