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采取加固措施,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屋安全造成危害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