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及时解危;解危有困难的,应当停止使用并设置明显的危房标志,派专人看护,保证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