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房屋出现重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保证避险、排险解危的同时报告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避险、排险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