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通知书》的要求对房屋及时加固、修缮或者停止使用。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