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存在安全隐患尚未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