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机构可以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资格。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