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跟踪监测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并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