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情况复杂或者需要跟踪监测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并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