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