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和注册第九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刑事处罚期满后未经考试合格的;(二)受注销、吊销兽医执业证书处罚,自注销、吊销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不在从事兽医活动合法单位工作的;(四)患有人畜共患病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