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和注册第十条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兽医执业证书:(一)死亡、依法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兽医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兽医执业活动一年以上的;(六)逾期未申请重新注册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