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和注册第八条有效实行兽医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兽医资格的,可以向当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兽医执业证书。兽医执业证书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取得兽医执业证书的,禁止从事兽医活动。禁止伪造、涂改兽医执业证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