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实行兽医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兽医资格的,可以向当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兽医执业证书。

兽医执业证书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取得兽医执业证书的,禁止从事兽医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兽医执业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