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资格证书、兽医执业证书、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监督员证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