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兽医可以并处暂停执业活动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兽医执业证书:(一)未使用规定的病志记录、处方签、专用收据的;(二)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三)未按规定从事有关兽医活动的;(四)未及时、如实按照规定填写、签署有关证明、文书、资料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