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兽医可以并处暂停执业活动一个月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兽医执业证书:

(一)未使用规定的病志记录、处方签、专用收据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三)未按规定从事有关兽医活动的;

(四)未及时、如实按照规定填写、签署有关证明、文书、资料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