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兽医可以并处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者吊销其兽医执业证书:(一)隐匿、伪造、转让、销毁或者出具与执业类别不相符以及与执业范围无关的证明、文书、资料的;(二)违法公布动物疫情的;(三)妨碍、逃避、拒绝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兽医监督、考核和遇有紧急情况拒绝调遣的;(四)未按规定使用有关药品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