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兽医监督员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选聘。兽医监督员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兽医监督员为兽医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

兽医监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称职、离职的,由发证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兽医监督员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