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五章 培训考核和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兽医监督员由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选聘。兽医监督员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兽医监督员为兽医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兽医监督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不称职、离职的,由发证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收缴兽医监督员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