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兽医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可以暂停执业活动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培训。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的,必须经负责注册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