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五章 培训考核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兽医进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可以暂停执业活动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对其进行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的,必须经负责注册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再次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