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兽医业务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从事兽医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和计划,保证继续教育的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