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单位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乡级动物防疫组织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当纳入县或乡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摊派支出或提留。禁止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调财产。不得调入非专业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