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单位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所辖村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兽医,依法从事有关的动物防疫和一般诊疗服务等兽医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