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

乡级动物防疫组织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当纳入县或乡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摊派支出或提留。禁止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调财产。不得调入非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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