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格和注册第十一条有效兽医变更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等规定内容的,必须到原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