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第三章 执业单位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兽医必须在与兽医活动有关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执业。专职从事去势术、接产术、胚胎移植术、人工授精、疾病防治咨询、传染源无害化处理、为含药饲料提供药物处方等兽医活动的兽医,可以依托当地兽医协会从事相应的兽医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