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