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第四十一条有效托儿所、幼儿园应当设立保健室。其中实行寄宿制的,还应当设立隔离室。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根据收托儿童人数配备相应的卫生保健人员。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对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进行职业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