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第四十条有效在本市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婴幼儿,应当由其监护人到本市居住地的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为其登记,领取儿童保健卡,并且接受婴幼儿系统保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