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第四十二条有效托儿所、幼儿园的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应当接受有关专业知识培训和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妇幼保健所进行健康检查,领取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