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婴幼儿保健第三十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婴幼儿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为婴幼儿保健提供科学育儿及医学的指导和咨询;(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三)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四)对体弱、伤残、弱智儿提供康复保健服务;(五)开展计划免疫;(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