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婴幼儿提供保健服务。

婴幼儿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婴幼儿保健提供科学育儿及医学的指导和咨询;

(二)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

(三)进行小儿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

(四)对体弱、伤残、弱智儿提供康复保健服务;

(五)开展计划免疫;

(六)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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