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三十七条有效在本市暂住的外来流动人员中的孕妇,可以到本市居住地的地段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登记,建立保健卡,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外来流动人员孕产妇应当住院分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