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学上认为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