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负责做好对新生儿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