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制度。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负责做好对新生儿疾病的检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