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产时监护制度,改善产科条件,加强产科管理。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产科常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