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三十一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产时监护制度,改善产科条件,加强产科管理。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产科常规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