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三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或者节育手术,应当经孕妇本人签字同意。孕妇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