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二十九条有效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经产前诊断,确定胎儿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