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八条有效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应当如实回答医务人员有关健康状况的询问,配合检查。男女双方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有权拒绝回答与检查无关的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