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义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