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六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各方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