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七条已废止人才流动不受单位性质、个人身份、专业和性别的限制。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