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批准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据实中介、提供虚假情况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