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