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