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人事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